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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来源: | 作者:业务发展部 | 发布时间: 2022-05-07 | 11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其中三个食品相关案例,小编整理如下:

 

“减肥“果冻

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有毒有害减肥果冻案 。双酚沙丁是一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可导致身体器质性损伤,存在一定风险。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

1、案件回顾

2022年1月10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两超一非”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福建博康药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对该公司生产的“瘦了美”果味型果冻进行抽检。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该公司生产的“瘦了美”果味型果冻被检出“双酚沙丁”,东山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经查,该批次产品共生产5000盒,货值56500元,召回4895盒。果冻中检出双酚沙丁,不存在原料带入的可能,为企业主观故意添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东山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案件进展   

2022年3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召回违法产品4895盒,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3、提示

此类违法行为有隐蔽性强、非法添加物质不断翻新的趋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壮阳”咖啡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罗庄区福源贸易行经营有毒有害壮阳咖啡案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1、案件回顾

2022年2月15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罗庄区福源贸易行在某平台上的店铺“初心成人养生馆”(营业执照名称:罗庄区福源贸易行)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某品牌速溶咖啡固体饮料宣称“速补能量药食同源”,随即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被检样品检出西地那非2.95×10mg/kg。 

2、案件进展 

经查,当事人销售添加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属于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3月9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应予以严惩。

 

“地沟油”火锅底料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食品稽查打击的重点。

1、案件回顾

2022年1月12日,泸定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对该县的部分火锅店进行突击检查,在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后厨查获疑似回收火锅老油若干。经查,当事人将食用完的火锅废弃物每2—3日进行一次回收、熬制及提炼,每次提炼25公斤左右,再将提炼好的火锅老油加入正常火锅底料中用于销售,至案发时总销售额380余万元。 

2、案件进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 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人叶某等四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3、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一条:“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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